“法治”,即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,是法家的基本政治主张。儒家提倡的是“德治”和“礼治”,孔子说: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”对于人民,如果用政法来引导,用刑罚来整顿,人民虽然会免于罪过,但是没有羞耻之心;如果用道德来引导,用礼仪教训来整顿,人民就会有羞耻之心,就会在心理上归服。与其用外在的法令来约束人民,孔子更加看重于人民内在的自律的作用,认为通过道德礼教的引导,发挥人民自身的向善的精神,这才是实现政治清明有序的根本所在。法家的思想出发点则是否定人所具有的这种自律向善的品质,认为人与人之间都是依靠利益而联系的,是相互利用的关系,实现天下的治理,只能够靠外在的约束,因而提倡“法治”。我们应当看到的是,法家所倡导的“法治”,与现代的“法治”精神是有所区别的,法家虽然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中的根本作用,但是“法治”的立足点是君主专制,这种“法治”是为君主的统治服务的,制定什么样的法律,最终还是要看君主的心思,而且法律对君主并不具有约束力,所以说,法家所主张的“法治”在君主专制制度之下,只能是一种不彻底的“法治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