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故、辨类、是非之理
2024年07月05日
字数:372
版次:04
“明故”“辨类”“是非之理”,是墨子的逻辑学思想的重要体现,在中国古代逻辑学史上也有着重要的意义。“明故”,指的是对原因的明确;“辨类”,指的是对类属的辨别;“是非之理”,指的是对是与非的判断。“类”与“故”,在墨子的论述中是两个具有重要逻辑学意义的概念,“类”的概念把握的是事物的关联性,“故”的概念把握的是事物的因果性。墨子以“明故”出发来“辨类”,又进而定“是非之理”,体现了论说的较强的逻辑性。举一例而言:“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。必察乱之所自起,焉(乃)能治之,不察乱之所自起,则不能治。譬之如医之攻人之疾者然,必知疾之所自起,焉(乃)能攻之,不知疾之所自起,则弗能攻……圣人……当察乱何自起……臣子之不孝君父,所谓乱也……此何(故)也?皆起不相爱。”这就是墨子在论辩之中对于“故”这一逻辑概念的出色运用。
(据董洪杰《国学知识全知道》)